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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法院“四个明确”加强审务督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2-09-17 14:31:07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李俭俭)   为加强审判机关内部监督,保障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肃审判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和良好形象。9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四个明确”为中心,对审务督察工作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审务督察组人员。成立审务督察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兼任审务督察办公室督察长,并从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监察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中选配五人任审务督查员,具体负责审务督察日常事务。督察组直接对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明确督察具体内容。重点督察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有无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横、简单粗暴等情况;督察在职干警有无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现象;有无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玩游戏、醉酒影响工作的行为,是否按会议通知要求参会,有无违反会场纪律情况,有无违规审判、违规执行案件的情况,有无违规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请客送礼情况,有无违规为他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通风报信等干扰办案情况;督查庭审法官是否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规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反《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行为;督察相关部门涉案款物管理是否规范,公车特别是警车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督查法院干警是否存在有损法院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明确督查方式。根据不同的场合和情况,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八小时内与八小时外相结合、工作日与节假日相结合、现场督察发现情况与他人举报提供线索相结合、事先通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务督察机构还可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审务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督察结果的处理。对督查的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并与年度目标考核和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各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监察室向相关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审务督察建议书》的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发现干警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当报经纪检组长批准后,由监察室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对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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