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余金溪 易炎峰)
设赌局组织多人赌博渔利,德安一女子被判刑罚。2012年9月1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5月1日晚,被告人钱某邀集陈某及“小袁”、“小红”、“小王”等人到德安县开发区宝塔新城吴某家中,用扑克牌进行“牛牛”赌博。被告人钱某等五人参赌,胡某负责为钱某抽头。当晚抽头共获资15000余元,被告人钱某分给陈某等三人各3000元,付给胡某300元辛劳费及吴某400元场地费,余款由钱某自己所得。同月3日晚,被告人钱某邀集胡某、陈某、戴某等人再次来到吴某家中,用扑克牌进行“推牌九”赌博,被告人钱某以“钓鱼”的方式参赌,同样由胡某负责为钱某抽头,至次日凌晨3时许,已抽头获资10000余元,被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查抄并当场抓获了钱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且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二万余元,该行为之性质属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钱某应对其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属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杜绝社会丑恶现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