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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法院巧用司法建议书成功执结涉府案
发布时间:2012-09-06 09:39:47


     本网讯(通讯员 卢小平)   “感谢武宁法院,谢谢执行法官的用心和努力,我悬在心里十四年的石头终可落地了。”9月4日,江西省修水县退休教师梁某来到武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感谢执行干警为他们讨回了多年未讨回的借款50000元。

    1998年7月,被告彭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被告彭某开发矿山,被告修水县港口镇人民政府为此款提供担保。后因被告彭某管理不善,其经营的瑞宏实业有限公司倒闭。此后,被告彭某下落不明,故梁某诉诸至修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彭某、修水县港口镇人民政府共同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息62930元。经审理,修水县法院判决由被告彭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梁某5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梁某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彭某、修水县港口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梁某借款50000元。2009年5月28日,梁某申请修水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修水县法院执行局先后4次投入执行力量25人次,奔赴港口镇执行。与该镇政府协商执行,未果;查询该镇政府财务情况执行,未果;追查该镇交通工具执行,未果;送达传票传唤该镇镇长董某协商执行,未果。种种迹象表明,被执行人修水县港口镇人民政府原法定代表人董某不配合执行,此案难以执行。后修水法院将此案移送九江中院,后九江中院指定由武宁法院执行。

    梁某因多年拿不到欠款,怨恨情绪极大,经常到省市政法部门上访,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武宁法院执行局为打破僵局,抓住当前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有利时机,千方百计寻找线索,收集被告修水县港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余某拒不执行的有力证据。鉴于该镇镇长余某系修水县人大代表,武宁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向修水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等部门撰写出详细案情报告,写出拟对港口镇法定代表人余某实施司法拘留、并对该镇政府作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建议书,并报请修水县人大常委会批示。

    案情报告和司法建议书引起修水县县委、修水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修水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县委政法委书记和修水县法院等领导亲自出面做工作,对被执行人港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余镇长进行法律宣传、政策攻心和心理引导,指出只有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才是真正可行的唯一途径。

    在多方联调协同作战的强大攻势面前,被执行人港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余某赖帐不还的心理防线终被打破,要求执行和解。最后在武宁法院执行局主持下,修水县港口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付给梁某借款50000元,一起难以执行的涉政府案件终于得以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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