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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起纠纷 娘舅状告亲外甥
发布时间:2012-08-28 10:54:42
本网讯(通讯员 沈玲琴 李传林)
俗话说:“姑舅亲,辈辈亲,打断骨头连着筋”。在过去,乃至现在在重视传统习俗的地方,亲娘舅都是娘家人中的上宾,但凡红白喜事,公断家务,理财分家,亲娘舅都是重要的当家人。然而,因为房屋继承,舅舅却与外甥起了纠纷。
8月27日,河南省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舅舅状告外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既厘清了舅舅与外甥的纠纷,又维系了双方血浓于水的亲情,让争执数年的亲人握手言和,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家住郑州的房小于很是不幸,12岁那年,母亲因故早逝,2000年前后,疼爱他的外祖父又先后离世。 留下了位于南阳路的建筑面积为45.87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此房为房小于的外祖父母生前单位的房改房。两年后,郑州市房管局为该处房产办理了房产证。 后经房小于的舅舅的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一份,公证将该房屋由房小于的舅舅继承。但是,房小于对此提出了异议。双方开始因该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房小于的舅舅起诉称:此房为自己父母生前的房改房,由于父母生活困难,购买此房时自己也拿出了一部分钱,并且自己的父母生前已打算将此房交由孙子继承。 房小于的舅舅还说,父母生前由自己赡养,去世后也由自己办理丧事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及招待亲朋的费用。 而房小于的母亲生前已与母亲断绝了母女关系,又先于父母离世,谈不上对父母的赡养。因此,房小于不该参与遗产继承。 房小于在法庭上说:自己的主张于法有据。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另外,舅舅还有侵占、隐藏房屋的现象,应少分遗产,况且自己已经结婚生子还没有住房,生活上亟需住房。所以,自己也应该有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经法院判决已确定为双方共有。但房小于两人作为房产共有人在继承期间屡次发生矛盾,现房小于的舅舅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法院予以准许。 鉴于本案共有物为不动产,属不可分割物,故应折价分割。双方均同意对该房屋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房屋评估价进行分割,法院予以准许。 由于房小于的舅舅以前对该房屋的付出较多,由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较为适宜。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处该房屋归房小于的舅舅所有,但原告房小于的舅舅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该房屋价款的一半于房小于。 事后,经办案法官的耐心劝说,双方终于认识到亲情的重要性,在财产纷争中不应锱铢必较,只有家庭和睦、相亲相爱才能家业兴旺,日子红火。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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