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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柔情”调解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2-08-22 14:02:49


     本网讯(通讯员 陈梦静 卢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法院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执行始终,并根据不同案情巧用不同方法,最大限度的做到案结事了。近日,该院巧用“柔情”法,促使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得以和解执结。

    2010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雇请另一被执行人甘某开挖修理排水沟,后甘某将工程承包给申请人黎某,在工作过程中黎某被塌方的泥石压伤胸部,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黎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同年12月,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赔偿37836.20元,甘某除已支付的55298.16元费用后赔偿20373.80元给申请人。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2011年12月20日,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让申请人黎某尽快获得赔偿款,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向两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耐心做两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两被执行人认真对待并想方设法履行判决。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将37836.20元赔付给黎某。但另一申请人甘某在法院依法划拨其在农行中的存款18200元后,尚有部分执行款及延期利息没有执结。面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没有气馁,而是迎难而上,乘胜追击,更加积极与甘某联系,通过召集黎某与甘某到法院执行局进行面对面地沟通,看到甘某并非是顽固的规避执行之徒,执行法官遂“柔情”当场主持调解。于是,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劝说:从“情”上说,黎某与甘某是合同雇佣关系,现黎某发生工伤事故,甘某要体谅黎某九级伤残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且法官了解到,平时黎某与甘某在工作中也相处得较愉快,关系较好,为赔偿款破坏双方情谊实属不值;从“理”上说,黎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落下九级伤残,作为雇主的甘某承担赔偿是“理”字所在;从“法”上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所刻不容缓的义务,甘某履行赔偿义务是不可逃避的。如果拒不履行其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通过执行法官真诚地劝说,甘某主动将赔偿款本金4723.8元一次性赔付给黎某,而黎某也自愿放弃赔偿款利息,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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