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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法院审结首例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发布时间:2012-08-16 11:30:57


     本网讯(通讯员 罗志云)   8月1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特殊案件,该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告杨某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为其监护人。

    2010年9月18日杨某因交通事故送往医院抢救,杨某得以保留性命,但其丧失记忆,不能说话,终日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后经两次伤残鉴定杨某均为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此时,杨某的另一起民事案件正在本院审理阶段,为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下杨某的父亲向该院申请宣告其儿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为儿子指定监护人,代其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实现诉权。

    本案系该院近年来首例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该院受理后,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特事特办”,快速启动特别程序。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医院的疾病证明书、村委会证明及两次伤残鉴定结论等证据,之后又亲自前往杨某的住所查看其身体状况,并通过村委会及杨某先前的主治医生进行调查取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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