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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六村民代表私分集体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10:36:12


     本网讯(通讯员 肖钰娟 李磊)   身为村民代表,本应不辜负广大村民的信任,全心全意为村民谋取利益,但安徽省泾县的村民代表吴某某等人却利用负责、保管集体资金的便利,中饱私囊,将集体资金装入自己口袋。8月14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1985年,泾县桃花潭镇观阳村均坑组将集体所有的1800亩山场承包给该村村民舒某某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等山场的树成材了,村民组分得其中三成收入作为承包费,舒某某得七成收入。2009年下半年,该山场树木到了采伐期,身为村民组长的吴某某和村民查某某等六人被广大村民推选为村民代表,负责与舒某某就承包费支付、林权证办理等事宜进行谈判。经过多次谈判,吴某某等六人将承包费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72万元。2010年2月,舒某某向均坑组一次性支付了72万元承包费,由吴某某负责保管。钱到帐后,吴某某、查某某等六人认为他们为办证和将承包费提高至72万元吃了苦,还得罪人,应该从中多分得辛苦费。经商议,吴某某等六人决定每人从承包费中分1万元作为辛苦费。随后,吴某某、查某某等六人在其他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吴某某保管的承包费中提取6万元现金予以私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在担任泾县桃花潭镇观阳村均坑组村民组长期间,利用担任村民组长和保管村民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伙同查某某等五名村民代表,私分集体资金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吴某某等六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得到村民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六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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