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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贷款又担保 丢房赔钱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8-14 11:02:53
本网讯(通讯员 王建华 孔媛)
朋友之间有了困难,好友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义气之下,仍需保留一份谨慎,才能减少上当受骗事件发生,当事人彭某再次用鲜活的事实告诫世人,帮助朋友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8月13日,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彭某用自己的房屋做担保物,以自己的名义贷款84万元,给“好朋友”王某做生意用,后来王某不知去向,银行贷款只得由彭某自己偿还。
2009年,彭某见好友王某做生意急需周转,并且王某因无抵押物而无法贷款,于是,彭某挺身而出,以自己名下的一间价值百万元的门面房做抵押物,分15次向某银行贷款84万元,借给王某做生意,“讲义气”彭某十分相信朋友王某,连张欠条也没让王某打。 2009年3月,王某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就不再偿还银行贷款了。彭某和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几次找到王某要求还款无果,银行以实际借款人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于2011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但是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离开了商丘不知去向,经查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眼见借款已过履行期限,无奈之下,银行又将彭某诉至梁园区法院,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为实际用款人王某在银行借款84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实际用款人王某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遂判决对被告彭某名下的门面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银行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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