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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毒驾入刑"尚面临司法认定难题
作者:朱磊 发布时间:2012-08-10 15:36:28
为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事关道路交通安全,“毒驾”问题正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就发出呼吁,“毒驾”应入刑。
施杰表示,受全球毒情的影响,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迅速蔓延。在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在少数。众所周知,毒品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施杰指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遏制“毒驾”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施杰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 6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针对“毒驾入刑”的有关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黄晓亮。 黄晓亮说,“毒驾入刑”指的是将对自己人体使用毒品的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情形规定为犯罪。关于“毒驾入刑”的问题,早在2010年讨论“醉驾入刑”的问题时,就有学者一并进行了研究。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以及机动车辆(尤其是家用小型轿车)的普及,社会公共安全对驾驶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即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其他交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醉酒、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交通安全有着极其巨大的危害。但因种种原因,《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没有对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作出规定。然而,从根本上来说,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更重要的是,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 “对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黄晓亮说。 包括醉驾、毒驾在内的危险驾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不少国家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黄晓亮介绍,美国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对行为人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将永久吊销驾驶证并罚款,视情节轻重还会被判处几年至十几年的监禁。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由于酗酒或者吸毒不适宜开车或者企图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法国刑法也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一些国家或者地区不单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而且规定多种危险驾驶行为,在本质上是严格禁止精神受到影响、不能正常控制机动车辆的人驾驶机动车。”黄晓亮说。 “毒驾入刑”在立法上有何难点? 黄晓亮指出,“毒驾入刑”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司法认定的困难,即不同种类的毒品、不同的毒品使用方式对不同体质的人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划定构成犯罪的使用毒品陷于精神不正常的标准,可能是立法规定可操作性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对于醉酒,可比较单一地规定醉酒的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但对于毒品,测定的标准就比较繁琐和难以统一掌握。显然,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必须花工夫对这样的问题进行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此外,黄晓亮还表示,将“毒驾入刑”似乎没有解决危险驾驶犯罪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因为现实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限于醉驾、毒驾、飙车,还有其他如超载超员等多种行为。“不如趁研究‘毒驾入刑’的问题,对多种危险驾驶行为可否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一并予以解决。”黄晓亮说。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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