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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应受刑法保护
作者:卢芬 万梦婉 发布时间:2012-08-10 14:38:21
摘 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在网络犯罪上占一个很大的比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番争论。本文试从是否应将其作为刑法保护对象来论述。
关键词: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普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地发展,如今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庞大的电子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强有力的新势力。有经济利益的地方,犯罪魔爪也会伸入进去,虚拟财产犯罪逐日增加,但至今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使之成为法律空白地带。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也一直空缺。 一、我国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刑法没有专门对其作出规定。相关规定仅限于第285条和286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对象为国防建设、国家事务、高端科学技术领域高层计算机信息网络。中低层的没纳入保护,此领域的保护一直缺失。虚拟财产存在空间是网络运行商利用服务器和互联网架构的专属游戏网络系统,属于中低层网络系统,不在285条保护范围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状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该罪名构成要件是“后果严重”,将对虚拟财产资源盗窃、诈骗行为排除在外。网络对象犯罪很难涵盖这类行为,将适用的窘境推向网络工具犯罪。 刑法对虚拟财产没有确定地位,其与传统财物有很大区别。刑法基本原则又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有规定的不为罪,不处罚。直接适用刑法规定会显得师出无门,名不正、言不顺。所以我国法院一般判决不构成犯罪,最终要么教育批评要么给予行政处罚。这不能罚当其罪,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不处罚或较轻的处罚根本不能抑制、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反而会滋生更多的犯罪。 司法机关为避免放纵此类案件,寻找出其他刑法罪名去代替处罚这类针对虚拟财产的行为。司法界就出现了以盗窃罪,妨碍通信自由罪来对该行为定罪处罚,所谓五花八门。这样刑法条文适用的紊乱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利于法制统一,出现了各自为政的局面。 二、虚拟财产应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虚拟财产是否需要动用刑法调整?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有应该和不应该之争,但主流观点认为将其作为刑法保护对象。 有观点认为动用刑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缺失法律依据和可行性。理由:第一、虚拟财产并不具有可以客观认定的交换价值,且无法认定数额,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私财产。第二、作出侵犯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须是他人所有或者现实占有的,但虚拟财物作为存储在特定服务器和网络中的数据代码,具有虚拟性。不仅是否具有所有权性质尚存疑问。实施上也不可能存在排他占有的情况。例玩家的虚拟装备被盗,其失去支配的并不是虚拟装备的事实占有,而是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中该虚拟装备之电磁记录的权利,虚拟装备还是在原来服务器的虚拟财物进行各种技术处理、修改、复制甚至是删除。 笔者认为以上述观点来否定虚拟财产在刑法中地位有点牵强附会。理由: 第一、难道就因为具有不够固定的交换价值和金钱价值就否定其具备价值是不妥当的。现实生活中和网络上的网站上有专门的网点都有虚拟财产的流通买卖市场,它有自己固定的交易市场。虚拟财产的价格可以放在现实存在的市场和虚拟市场中进行交易买卖而就可以确定。我们不能否认其商品的性质。即使是现实存在的摸得到够得着的物品有时也会因为供需关系而才生价格浮动,有时甚至会变得毫无价格。如果按上述观点的话,则现实存在的物,哪样还能受到刑法的保护呢?我们不能因为其供需关系的急剧变化而导致的价格浮动比一般商品要大来否认其受保护的地位。 第二、上述理由二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丧失的不是事实占有,而是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中该虚拟装备之电磁记录。如果按此理那在现实生活中的物的盗窃,丧失的也不是事实占有,丧失的是对物的掌控权利。笔者认为虚拟财产被盗丧失的就是事实占有,它已经被其他游戏者所掌控,成为别人游戏账号ID的一个物品。上述理由认为因为虚拟财产形式上只是电磁记录存在于网络游戏这个程序中,就推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那么即便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被盗,它也没有被损坏,还存在现实生活中。 第三、上述理由认为虚拟财产不存在排他占有的情况。笔者认为该虚拟财产由游戏参与者用金币或劳动所得交换的来的。只能由一个人利用其账号登入服务器,才能掌握该游戏账号下的角色和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别人并不拥有账号及密码,就不能登入游戏界面掌握虚拟财产,为什么这不能算排他占有呢? 第四、虽说虚拟财产转移和控制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物,网络游戏商可以删除、增加、复制虚拟财产的载体——电磁记录,但这种行为不是任意而为的。通常网络运行商都是作为第三者旁观虚拟社区的动态变化。虚拟社区是模拟现实社会建立的,有自己秩序和规则,网络运行商不能任意复制、删除电磁记录,否则会打扰虚拟社区的公平和稳定。存储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如同存在银行中的人民币。虽然每天银行职员都能和公民存款打交道,但是不会挪用该笔存款,银行职员有这个义务。网络运行商和银行有着相同职能,相当一个存储货物和财产箱子而已。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作为刑法保护对象,除上述理由之外,它还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虽说刑法的调整范围相当宽泛,小至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家庭纠纷等,大至国家利益,例国家主权、公共安全等。但从刑法谦抑性内容来看,刑法调整的重要标准是社会危害性大。侵犯社会虚拟财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界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少则上万,多则上百万。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财产性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数额达到500元以上。一般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都能达到数额巨大,并且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是劳心劳力所得之物。类似于民法上的有纪念意义之物,毁坏要赔偿精神损失,所以对虚拟财产的侵犯比对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损害严重。其次,现在的网络游戏不同于以前的单机游戏。网络游戏的不分国界把世界各地之玩家联络到一起之特性,吸引着无数爱好者。网络游戏产业有着属于自己庞大的消费群体,成为许多国家重要产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动脉。若在虚拟网络世界里秩序紊乱,发生虚拟财产性犯罪法律却无权管辖,将使玩家愤怒,丧失兴趣,放弃游戏。这将会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动用刑法来保护虚拟财产的。 参考文献 [1]李健白.试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回应模式.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29). [2]何桂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4(5). [3]康泽洲.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4]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刑法保护.政法论坛,2003(6).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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