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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执行局调解“三步曲”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08-10 13:30:52


     本网讯(通讯员 郭笑天)   今年以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执行局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执行始终,采用三步调解法即进入执行程序的首次调解、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二次调解、强制执行后做好稳控的三次调解,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快速执结。

    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濮阳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首次调解。因案件经过审判程序,已调解多次,因此此时进行调解的成功率较低,但执行人员仍不放过任何一次促使案件和解的机会,坚持进行首次调解。调解不成执行人员立即采取相应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尽量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进行二次调解,此时,因相应措施已采取,当事人双方易达成和解协议,为调解的最佳时机。

    二次调解后,双方仍达不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将进行三次调解,其目的是缓解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做好稳控工作,使当事人逐步消除不满情绪,避免信访情况的发生,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采用调解三步曲开展执行工作已成为濮阳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惯例,有效的使案件快速执结,并做好相应稳控工作,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使矛盾纠纷平稳化解,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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