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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
作者:聂松   发布时间:2012-08-10 11:28:33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于婚姻终止时对财产予以分割的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是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即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

    一、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存在较大区别,两者所建立的基础来源不同。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存在的;一旦婚姻关系不复存在,亦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权利。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大都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动而形成的而非属于特定的身份,例如实践中的合伙共有财产、共有房屋等。

    二、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止的期间。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含义在现实中对财产归属的划分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应当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①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②因闹离婚,分居期间;③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间。在以上三种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依法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也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但法律未将其列入婚姻存续期间:第一种情况,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第二种情况,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二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对此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得”

    对本条中规定的“所得”,应作以下分析:此处的所得指的是对权利的取得。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抵押权等,即实际的享有某项权利,而不是单纯的占有或控制。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或者中奖所得的财产权。对于此类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移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中奖财产是从宣布中奖奖品起移转。然而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时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相关法律规定去认定。例如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依登记为权利转移标志;动产通常以交付为权利转移的标志。

    3.“共同所有”

    所谓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对工资、奖金的认定

    本法规定的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在实践中,随着各种经济类型的不断出现,以其他形式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且数额也越来越大,例如互助金、津贴、红利、房补、餐补等,所有这些都属于在付出劳动时所获得的报酬,理应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的认定

    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是指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其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

    3.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认定

    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人身专属性的特点,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可能由他人甚至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知识产权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享有。然而本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属于财产权性质,则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中。

    4.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的认定

    对于本条文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首先应明确的一点是其不是双方婚后付出劳动所得的财产,而是基于继承和赠与所得,是一种权利所得。有学者认为,此类财产不适合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应属于个人财产范围。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越来越强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观点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将会成为立法的一种趋势。然而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非财产分别制,该种制度主要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建立的。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此外基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一种权利所得;如果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此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相反,倘若婚前即实际占有了财产,然而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则此时的财产归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论在什么时间取得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把握以上各点,在实践中对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作出正确的划分。

    5.正确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何谓“平等的处理权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于该条款作了进一步说明: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应如何行使处理权,弥补了法律的缺陷,为审判机关正确、公平地处理有关财产纠纷奠定了基础。

    由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法律将其分为了两种情况: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时,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时。对此我们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且此时一方的处理行为即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第二,夫妻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对外做出决定;第三,针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如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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