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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孩子向母亲索生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09 11:59:20


     本网讯(通讯员 郭豪杰)   外出打工相识坠入爱河并生育子女,分手后爱的结晶却成累赘。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向生母追索抚养费案件,原告卢某要求母亲张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原告之父与被告张某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9年6月26日生育原告。后原告卢某之父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2010年9月7日原告之父与被告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孩子有父亲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分文。

    南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作为未直接抚养原告的生母应依法负担原告抚养费。原告父母达成的协议有效,被告张某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5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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