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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无证低收高卖倒香烟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9 09:51:11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胡某、谭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2011年4月份起,被告人胡某、谭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出资分别到垫江县城以及乡镇的香烟个体经营户处,以每条香烟高于烟草公司批发价五角到一元钱的价格大量收购红河、红梅、白沙等品牌的香烟。之后,二名被告人将所收购的香烟存放在被告人胡某租用的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316号库房,并按照事前约定,收购的香烟存放到一定数量后,再以高于收购价格五角到一元钱的价格统一销售,根据各自出售香烟的数量分配利润。

    2011年8月13日,垫江县工商局在被告人胡某的库房内查获未销售的红河、红梅、白沙等一牌香烟共计3591条,该批香烟价值13581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18414元,非法所得一千余元;被告人谭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18050元,非法所得一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胡某、谭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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