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传清)
因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7月26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月14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久李某诉至法院。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其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具有公开性,对于用人单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之日起算。故本案的仲裁时效自2009年6月1日起算至2010年5月31日。李某时至2012年5月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