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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坠楼身亡 终审院方担责11万
发布时间:2012-07-31 15:26:4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郑吉喆 杨清惠)
患者陈某因患精神疾病到北京市某知名医院就诊,入院9天后,患者凌晨5时从7楼配膳间坠楼身亡,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对患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15%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家属各项费用11万元。
患者陈某家属诉称:2010年3月31日,陈某因患精神疾病医院就诊,并于4月7日入住该院精神科住院治疗,4月16日凌晨5时医院告知家属找不到患者,一小时后医院发现陈某坠楼身亡。医院凌晨4点让患者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说明医院但是确认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应当24小时有医生和护士值班,但医院却没能及时掌握患者行踪,故要求医院就患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医院辩称该院已经尽到了诊疗范围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自杀系其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系事前难以预见的突发意外事件,医院并非就诊患者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综上,医院不应当承担患者自杀的任何责任。 市一中院认为陈某住院期间,未发作精神症状。事发当日凌晨3点30,值班护士发现陈某在楼道行走,值班医生检查经湖州呢会同意后给其口服奥氮平表明事发当日此期间,患者行为异常于平日其住院行为。医院并没有给予陈某特别看护。患者的病房就在护士台斜对面,患者坠楼时,护士台无人在岗,如有护士在岗值班,就很可能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另外患者坠楼处配膳间窗口未封闭,留有安全隐患,综上该医院对精神性疾病的患者管理工作及院内设施、设备的管理中存有瑕疵,未尽到医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及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判定医院按照15%的比例承担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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