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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传销
——传销犯罪的打击路径探究
作者:卢芬 万梦婉   发布时间:2012-07-30 15:55:14


    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地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传销违法活动愈演愈烈,因传销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当前,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传销组织极易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蛊惑利用,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一、传销犯罪的特点

    1、组织更加严密、封闭,手法隐蔽、名目繁多。因为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各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法分子为其非法活动编了各种堂而皇之的名目和谎言,以混淆视听、蒙骗群众、逃避查处。他们有的套用“专卖”、“代理”等词汇,有的编造“共销”、“重复消费”、“框架营销”、“网络倍增”等称谓,但其实质仍是传销活动,有的已从“传销商品”转变为“传销理念”,甚至是单纯以“拉人头”等方式为主的诈骗活动,各级别传销人员从中瓜分新加入人员上缴的“入门费”。大多数传销组织都具有典型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资金、无商品)特征,很多传销人员从没有看到过所谓的“商品”。 同时,传销培训也从固定场所上大课转变为“地下秘密活动”,组织者借用宾馆、饭店、商务楼或单独租赁房屋作为培训基地,上小课,上一课换一个地方,打游击战,以逃避检查。

    2、被骗人员大多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且趋于低龄化且向大学生蔓延。下岗工人、农民工、城市无业者在被骗群体中占有很大比例,受骗后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更加艰难,特别是农民工,近几年来,每逢年初,大量农民工涌入经济发达省、市,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加之社会就业岗位不足,很容易被传销犯罪分子利用,在花言巧语的诱骗下极易上当受骗,成为传销组织者的摇钱树,在他们的参与下,传销犯罪活动变得日益猖獗起来。传销型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2009年至今,新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传销犯罪案件中, 90%以上是16岁至30岁的年轻人,他们等价交换意识、契约意识淡薄,对传销了解不多,极易被迷惑,一旦身陷其中被骗后,就抱着把本钱骗回来的心态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另外,参与传销人员向大学生蔓延不法分子以高薪或快速致富为诱饵,利用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的现实问题,诱骗他们参与传销,大肆发展成员。

    3、传销活动涉及区域广泛,参与人员众多,涉及资金巨大。当前传销活动遍及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地。

    4、传销者敛财故意性明显,极少数组织者、骨干分子聚敛钱财,而绝大多数参与者成为受害人。不论是传商品还是传人头,传销策划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参与人员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就是占有他人的钱财。传销组织者使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法,既不生产也不经营,完全靠发展下线来维持运转,而参与者只有不断地平衡发展下线并且要求下线再不断地发展才有可能升级并获得回报,一旦任一中间环节出错,本人就要出局。对绝大多数参与人员而言,所谓的高额回报只是编造的谎言,根本不可能实现。

    5、采取胁迫甚至实施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传销“洗脑”。在控制被骗传销人员的方式上,从过去“精神控制”和扣留身份证件、随身物品,发展到豢养打手、雇佣黑社会势力进行暴力控制。

    二、传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当前传销活动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多样、组织更加严密、方式更加隐蔽、成员与以往相比,当前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组织性、流动性、危害性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极大地危害到社会治安,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一大隐患。大多数参与的群众,投入的是数十年的积蓄,最终被骗得血本无归,导致子女辍学、亲友反目,上访请愿的事件屡屡发生。少数参与者为挽回损失甚至走上了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有的参与者发现受骗后还采取杀人报复等过激行为,造成了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传销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广大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社会信用,滋长暴富心理,越来越多地造成了学生有学不上、工人有工不务、农民有田不耕,价值观念扭曲,勤劳致富理念沦丧,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三、打击传销犯罪的对策

    1、完善立法。根据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传销情节严重的,一般定为非法经营罪或非法拘禁罪。但现在的传销与非法经营、非法拘禁己经有了明显的区别,最主要的就是传销不是经营某种产品或者服务,而是经营“人头”,而且在传销活动中使用了许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与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的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传销企业和个人为追求暴利而实施传销;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前文所述的三种传销形式之一即可构成。其追诉标准也不仅仅限于非法收取的资金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增加为直接和(或)间接发展传销人数达到十人以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传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识。 从实践来看,传销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因而,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出租的管理,要通过对房屋出租户的法制宣传,使其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确保出租房屋不用来进行传销违法活动,这是打击传销违法的釜底抽薪之举。对明知是传销团伙还继续为其提供场地的,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厉处罚,彻底斩断传销滋生的物质条件。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和社区、居委会以及行政村的联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及时发现传销违法活动,及时给与打击。

    另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打击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

    特别是在农村,要利用典型案例向人民群众介绍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诈骗手法、操作方式,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群众能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从而做到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要多渠道、多层次、大声势地开展宣传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工商部门要与宣传、新闻等主管部门联系,精心设计宣传方案。

    要在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等新闻媒体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召开大会、举办讲座、受骗群众现身说法、张贴标语、车辆巡回广播、散发资料等广泛新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建立面向全民的信息发布制度、面向行业的预警通报制度、面向企业的防范建议制度、面向社会的警方告示制度。

    要通过宣传活动,呼应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形成声势浩大的严打氛围,充分显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取得的战果,体现党和政府坚决惩治犯罪、一维护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

    要使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自觉拒绝传销的意识,提高防骗能力,形成广泛的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群众基础。

    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团组织等群众组织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在防范传销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要及时通报本地传销活动的形势和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情况,并提供宣传材料,提出防范建议。

    3、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打防机制建设,坚持打防并举,形成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合力。司法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对待打击传销工作,要明确职能,强化打击力度,要加大投入,可设立打传基金,专款专用。在打击过程中,可以建立数据库,将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的名单和犯罪情况对社会公布,在打击的同时积极预防。相关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打击传销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第三,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增强打击的实效。

    4、加强监督,完善机制,严格规范直销市场

    目前,直销业发展迅速,直销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但由于直销市场正处于引导阶段,缺少门槛限制,各类直销企业良荞不齐,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一些夸大宣传、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直销企业通过高额返利、发展下线的传销方式进行销售,吸引了大量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参与,引发了各类社会问题。对此,工商部门应对直销企业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依靠基层工商所、居委会、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转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以直销名义从事非法传销的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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