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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无证驾摩托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6 10:23: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献民)     被告人李某喝醉后且在无证的情况下,驾车将他人撞伤,结果触犯了刑律。7月20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2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平时南街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对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李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9mg,为醉酒驾驶。5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刑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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