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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作者:张洲   发布时间:2012-07-24 16:39:52


    我国刑法对大多数财产犯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如何认定,是不是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长期占有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认识有一定的偏差,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一个简要陈述,以供大家参考。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对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如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对此,需要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如甲盗窃乙的司法考试资料,等到司法考试后再还回来,这并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至于盗窃罪构成数额问题,我们暂且不予讨论。(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的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如甲偷了乙商场的项链,后说是从乙商场买的,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这也不影响甲构成盗窃罪。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甲偷衣服,但是不穿只是欣赏也是利用价值。(2)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甲偷窃电线,但是为了把电线中的铁和铜卖掉。(3)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4)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并不毁坏而是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就必须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个方面去思考,摆脱传统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改变一些偏见,使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像“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抽象性的局部概念在我们的刑法中还有很多,这是由我们立法技术水平偏低造成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对专业法律概念认识不清的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水平。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立法技术水平地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几代法律人甚至是更长时间的努力,那么就目前而言最紧要的是完善司法解释、准确进行司法解释、正确运用司法解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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