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婷)
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10岁的女儿由母亲直接抚养。但离婚后不久,母亲便改嫁他人,不再对女儿尽抚养义务,致使10岁女童无人抚养和照料。7月6日,江西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权纠纷案,对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变更女儿抚养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女儿从此改由父亲即原告杨某直接抚养。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从小相识、青梅竹马。2001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女儿杨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之后因被告李某外出务工,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12年3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杨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杨某自2012年4月起,于每月1日前向被告李某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杨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但离婚后不久,被告李某就改嫁他人,对女儿杨某某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女儿杨某某跟随被告生活不到一个月就无人照料。原告杨某多次就女儿的抚养一事要求与李某进行协商,但都遭到被告李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将10岁女儿杨某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其成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虽协议女儿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但被告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被告已再婚,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女儿杨某某更有助于其成长,经法庭当庭向10岁女童杨某某征询,其亦表示愿意与父亲杨某共同生活。因此法庭支持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女儿杨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其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