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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机制研究
作者:甘霓   发布时间:2012-07-09 17:59:28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在尝试各种途径,纠纷都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力所在,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公信建设的机制进行阐述,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公信建设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完善和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建设的机制提出了几点设想。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公正 效率

    在现代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出现,有效的法律机制是解决矛盾的利剑。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有效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司法公信力依赖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让人们建立起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首先,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提升,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不断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对建设和谐社会有重大价值。

    其次,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严格、公正、高效的开展司法活动,那么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裁决,就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公众就会选择相信法律,尊重司法,当出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也愿意采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法律的权威就能真正得到维护。

    最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如果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司法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司法公信力低下,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司法公正就无法真正实现。一个失信于民的司法机关,就无从要求社会公众也遵纪守法。只有不断的提升司法公信力,公众才相信司法机关,才愿意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从而建立起有条不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我国司法公信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地方政府对司法权的干预和制约,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听从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控制和制约着当地的人、财、物,利用行政权对地方法院施压,直接干涉审判权的行使,司法权无法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二)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逐渐转化成领导关系,严重影响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

    根据现代法的精神,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直接的领导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上级法院通过发布内部意见、批示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案件的审理意见。这样不仅影响了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而且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原则相悖,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就形同虚设。

   (三)法院内部的考评体制,限制了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目前,各地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审判管理体制和考评制度,这种体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有效评价和管理法官的审判工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体制处处制约着法官正确、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很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会考虑如何更好的通过考评制度,而不是公正、高效的开展审判工作。部分法官为了达到考核标准,甚至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体制的制约,容易异化法官的审判职权,丧失审判的独立性。法官受到各种制度的限制和制约,无法充分行使审判权,大大降低司法公信力。

   (四)部分法官的专业水平不高,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

    法官是案件的裁决者,要想公正的作出裁判,法官应该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司法是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力求建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队伍,以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虽然目前我国每年都举办全国性的司法考试,来选拔专业人才担任法官,但我国的法官队伍,还是不太令人满意。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不能廉洁自律,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办一些人情案、金钱案,作出不公正的裁判,因此降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司法的公正、高效就很难实现。司法不公正、司法权权威受损、司法信任危机,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严峻挑战。

    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几点设想

   (一)公正与效率兼顾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促使司法审判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每位司法人员都应该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诚实为民,守信立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司法效率,积极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赢得群众的信任和肯定,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院的司法活动必须依法公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在立案环节,加强创新管理,完善立案的流程手续,健全立案工作机制。在庭审方式上,改变过去开庭走过场,案件未开庭审理,判决书就已经写完的现象,杜绝一切“暗箱操作”,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公开承诺活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将司法审判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最后的执行方式上,要开阔思路,创新思维,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执行日志公开制度,确保每个案件都有完整的执行日志记录;二是要增强队伍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完善执行长效机制建设;三是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采取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行力度。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立案、审判、执行的效率,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三)增强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手中享有神圣的审判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型案件,因此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位法官都应该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娴熟的职业技能,熟悉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密切结合案件涉及的相关领域,积极探究审判新型案件的灵活方式,作出公正的裁判。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一是可以组织法官参加教育培训,不断丰富法官的专业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二是通过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从中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工作方法,提高业务素质。

   (四)健全长效监督机制

    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就会导致腐败,这是无数实践已经证明的亘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我们必须把司法权置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本身也应该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一是构建法院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人事制度,着眼于提高选贤任能水平,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二是完善法院的领导体制,建立有效的领导分工负责运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三是各级法院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开门纳谏,接受政法委机关、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充分行使审判职权。四是立足于教育防范,建立法院干警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增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拒绝办理人情案、金钱案。

    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和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然很低,司法信任危机和法律信仰危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严峻挑战。建立起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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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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