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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
作者:韦会刚 莫芬 发布时间:2012-07-06 15:09:16
【内容摘要】:
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机关 败诉 应对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 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10件行政败诉案件中,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4件;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3件。 二、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败诉风险,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是由于其未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正确的行使职能,而败诉率高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低,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势必会下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形象会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会随之下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相反,行政败诉案件的减少,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能力有所提高,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提高,使行政机关更加顺畅的走群众路线,更加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另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背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初衷,而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其权益,可能又会将其卷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增加其诉累,造成其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降低行政案件案的败诉率,追根溯源来说,也是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败诉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观点,其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的联系之中。有因才有果,想要改变结果就必须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行政机关要降低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就应该找出其败诉的原因,然后加以改正。 为了了解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我们对该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间的10件行政案件进行了分析、归纳,现总结如下: 1、违反法定程序。 据统计,县、乡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格,因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①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甚至遗漏了重要的行政相对人。②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告知诉权、期限及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③有的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没有在行政诉讼法归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视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也不在少数。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案件中。近年来,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人民政府有权也有义务处理土地纠纷,但是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相对人要求处理纠纷时,以各种理由推托或者拖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的纠纷矛盾。 4、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法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掌握到位,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实行“官本位”,服务意识差,有时还会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内部没有配备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造成依法行政执行力的薄弱;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不纯正,业务不熟练,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就目前而言,我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对违法行政、失职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整治的力度不足,不能及时的发现和纠正。 6、出庭参加诉讼的意识淡薄 2007年至2011年11月间,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有0件。行政机关一般只派委托代理人出庭,引发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导致很多本来可以通过协调处理的行政案件不能以协调的方式和谐结案。 四、如何应对行政败诉风险 1、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 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首先要对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县的重要性,在全机关形成自觉学法、不断懂法的风气,积极督促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执法人员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高度出发,按照“三个代表”、“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在开展工作时坚持保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职能需要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去具体实施,其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是否能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为此,行政机关应对败诉风险,降低败诉率,其中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应设置专项学习培训活动,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透彻,进而在工作中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并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并应该将学习培训活动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其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的能力,更好的践行依法行政。 3、建立行政败诉追责制度 据《人民日报》载,2010年5月,温州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败诉追责制,凡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9种情形而导致案件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人民日报》2011年02月23日版)该制度的出台,对于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首长的责任意识,规范其行使职权,贯彻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在全国构建法治责任政府的进程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榜样作用,我县行政机关应借鉴学习,建立行之有效的建立行政败诉追责制度,督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重视依法行政和积极应诉。 4、完善内部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 我县五年来的行政败诉率相对之前有所降低,据调查,内部法制机构的贡献不容忽视,它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起到了参谋、助手和把关的作用。但是,我县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制机构还不完善,有些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制机构甚至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处理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问题或者应诉时,临时抽调其他机构的人员顶替,导致依法执行能力比较低。在今后,我县各行政机关都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法律机构,把具有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行政执法队伍中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依法治县、依法行政得以有效践行的保证。各行政机关首先应建立起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把执法与监督分开来的同时,在外部应充分发挥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还要加强舆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为此,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公开,把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6、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要减少行政败诉案件,法院的司法建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具有法律专业的优势,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诉讼中反映的突出的或集中的问题形成司法建议,这些司法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行政机关根据这些司法建议,对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举一反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将坚持对发现行政机关的问题时提出司法建议,希望行政机关以正确的心态,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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