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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附属设施致人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3.9万
发布时间:2012-07-06 13:51:3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雷娜)   出租房屋附属水泥柱脱落致正在晒衣服的承租人受伤,伤者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处十级伤残。为此,王某将房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了这起房屋附属设施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房主杨某自愿赔偿王某3.9万元的损失。

    杨某在桂林市甲山乡敦睦村红头岭762号建有一栋房屋,该栋房屋天台砌有六根水泥柱。2010年10月28日,王某租住杨某其中一间房屋。2011年4月26日上午,王某在五楼天台晒衣服时,被一个突然脱落的水泥柱压住左大腿和左手臂,数小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属Ⅹ级(十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04379.75元。杨某应诉后称,发生事故的地方是其上锁禁止租赁人进入使用的尚未完工的屋顶天台,不准任何人在屋顶天台晾晒衣服。六根水泥柱子是2008年5月间砌起来的,3年来从未倒塌过。王某晾晒衣物和被子过重且用力拉扯造成了柱子的倒塌,发生意外是自身过错所致。杨某表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不准任何人在阳台晾衣服,但其租赁合同中对此并未注明,其亦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其尽到了此告知义务;杨某主张阳台的门上了锁,不准任何人在屋顶阳台晾晒衣服,但锁已损坏,其未能及时发现和更换,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直接的控制、管理权,其应当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其未对房屋楼顶阳台及时更换门锁的行为属于疏于管理的行为;此外,其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保障及消除危险的义务。从脱落的柱子来看,柱子内未扎钢筋,柱子外侧无固定保护措施,可见设计建造存在严重缺陷;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水泥柱已采取各种积极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以消除和避免水泥柱可能产生、存在着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综上,杨某未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应对其房屋附属水泥柱脱落致原告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使用水泥柱晾晒衣物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能预见晾晒衣物超重导致的绳索断裂、柱子脱落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其因疏忽造成自己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本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原则,根据案件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讲明利弊,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9000元。该案的圆满解决,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和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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