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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埋”纠纷 政府确权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07-04 15:49:1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韦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水库移民留下土地纠纷而引发村民小组状告县政府的行政纠纷案件,政府确权不当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荔浦县青山镇永兴第17小组村民原属于荔浦县蒲芦瑶族乡福文村,因1969年修建“五一”水库,村民搬迁到青山镇永兴村组成现在的第17村民小组, 2010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部分争执地,蒲芦乡福文村4村民小组与青山镇永兴第17村民小组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纠纷发生后,荔浦县人民政府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作出荔政处(2011)3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将争执地确权给永兴第17村民小组。福文村4村民小组不服,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荔政处(2011)3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荔政处(2011)3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中认定该争执地土地改革时期已分给了永兴17村民小组,其依据的是覃燕刚、覃唐氏、覃振国土改时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而覃燕刚、覃唐氏、覃振国户是搬迁到青山镇荔江村古家厂屯,并不是第三人的村民,该证据无法证实以上事实。处理决定中认定该争执地在1967年修建“五一”水库搬迁时,第三人村民由大龙引搬迁至现村民小组,这一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五一”水库的修建及搬迁是1969年。被告在处理决定中认定第三人村民在搬迁时将争执地带入永兴17组,这一事实也无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也无法证实第三人对争议地有长期管业的事实。第三人持有的《荔浦县社员自留山承包责任山使用证》只能作为确认权属的参考证据。 被告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荔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荔政处(2011)3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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