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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为法官
作者:邢海龙 发布时间:2012-07-04 09:55:05
在法院工作两年了,终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今天,第一次作为合议庭的法官审理案子,是一件盗窃案。“虽然一直在研究室工作,但一件盗窃案子应该没什么复杂的吧。”我心想。
坐在审判员的位置和平时旁听的感觉确实大不一样,台下有被告人、辩护人、旁听者盯着,自己总觉得坐的不端正,不知道将手放在什么位置好,也不知道看哪里好…… 法槌响起,庭审开始,我的思绪回到案件上。 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时,我被他的经历吓到了,因为盗窃,他先后五次被判刑或者劳动改造,30岁以后的日子基本上是在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度过的。我的第一反应是他是一个惯犯,又想为什么五次改造都没有让他走出犯罪的泥潭,没有让他真心悔过、重新为人呢?我想是不是现实的改造存在缺陷?是不是人的一些恶性是不能被改造的?……。 “请被告人质证,不要讲与本案无关、与质证无关的事情。”因为被告人不认罪,一直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审判长提高了语调。这也将我从深思中唤醒,我想我要改掉这个总是思绪飞扬,注意力不集中的习惯,毕竟审理案件不是在写文章。 “前三次的盗窃不是我干的,他们三家的鸡在我还在劳改场时都已经丢了,公安打我,强迫我指认现场,我才认罪的。”被告人要翻供。 “后三次的盗窃你认可是吧?”审判长问。 “是的,是我偷的。”被告人回答。 这人有点狡猾,被人发现的盗窃都认,没人发现的盗窃都否认。我想这可怎么办?我的心证告诉我前三次盗窃应该是他所为,但没有人证、物证,被告人又翻供,怎么认定呢?指导老师怎么讲的?法条怎么规定的啊?我的思绪又开始飘扬,不过理性让我把思绪拉回来。 辩论开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词,被告人反驳:“前三次不是我偷的,他们的鸡是6月份被偷的,6月份我还在劳改场,不可能是我,是公安强迫我指认现场,强迫我认罪。” “刚才的证据已经证明了你被提前释放,4月份就离开了劳改场,因此6月份丢的鸡有可能是你偷的,而且你在11月份供认了前三次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12月份才接到他们的报案,请问在报案之前,公安机关怎么可能将这些盗窃事实归到你的头上呢?”公诉人追问。 听了公诉人的分析,我感到豁然明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前怎么会知道谁家丢了鸡?怎么会将这些盗窃事实归到被告人头上呢? 被告人支支唔唔,看起来有点心慌,但仍然坚持前三次不是他偷的。 庭审结束了,审判长问我意见,我回答:“偷窃六次很明显啊,盗窃罪。” “被告人可没认前三次。”审判长提醒我。 “我觉得应该是被告人做的,刚才公诉人说的很清楚。” “没那么简单,审理案子千万不能你认为是什么就是什么,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被告人供述的前三次盗窃只是说在但渡镇的一个村,具体是哪个村他也不确定,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的线索让他指认现场,其中的一些疑点还是不能排除。……”审判长边讲便分析。 我开始迷糊了,原以为很简单的一个盗窃案这么复杂,我的思绪又开始飘扬,我觉得我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太多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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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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