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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未成年少女索债未果以发生性关系补偿
发布时间:2012-07-03 14:5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娟)   32岁全州籍男子陈某,要挟三名未满14周岁女子还钱,三人因无钱偿还,就以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为代价来偿还欠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以要廖某某(女,11岁)、盘某某(女,10岁)、凤某某(女,12岁)还钱为由,将三人带至蕉江乡粮所宿舍楼旁马路边抽水机房旁,因廖某某等三人没钱偿还,被告人陈某要廖某某等三人跪在地上,后被告人陈某要盘某某、凤某某先离开此地,后强行与廖某某在抽水机房顶的水泥地板上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廖某某的叔叔报案后,在被告人陈某的电器修理店内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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