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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妇互泼大粪 不服公安机关罚款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2-06-29 09:54:3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永进 黄安)
因邻里纠纷,两村妇互泼大粪,公安机关对她们分别处以100元罚款决定,一人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到法院。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郑某与第三人颜某系邻居,因宅基地纠纷有积怨。2011年4月29日,双方再起纠纷,互泼大粪并撕打起来。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原告郑某处以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便对原告郑某与第三人颜某分别处以100元罚款。原告郑某依旧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作出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被告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第三人互泼大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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