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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6-27 10:18:28


    错案追究制度是近些年来新提出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消除司法腐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的建立既符合审判规律也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

    一、我国错案追究制度运行状况及其存在的缺陷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运行状况

    错案追究制度,试行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目前,司法系统都在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产生了明显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也不断的提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一个健全的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从而使其在现实中的操作性不强,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以下本文就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

   (二)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缺陷

    1、追究标准缺乏统一性

    对什么是“错案”这个标准不统一,会使审判人员心存疑虑,畏缩不前,挫伤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负面效应。为了明确“错案”的界限,各地法院自行制定了一些规定。虽然各个省市的具体表述不同,但在大体上都指出一个“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导致了“错误结果”的案件就是错案;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中的法官进行判断错案的依据,也就是“事实判断是否清楚”、“法律判断是否正确”和“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因此,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对错案追究制度的设计无不是以“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保障”的传统价值观为基础,程序正当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所以这显然是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现行错案追究制度的“错案”标准应当从注重实体公正转向程序公正,从而符合现代化法治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控制司法行为,保证法官的法律秩序代表的地位,防止少数害群之马借此践踏法律。

    2、追究范围缺乏一致性

    在实践运行中,由于错案追究标准不统一,导致错案责任追究范围缺乏一致性。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所掌握的经验,从良知和正义出发,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分析,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在现实中错案的产生除了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之外,有的会因法官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认识出现偏差导致的。那么是不是所有这些错案都应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因此,必须明确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案件范围,使得法官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提高其威信,维护司法公正。

    3、追究对象缺乏确定性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制度以合议为原则,以独任审判为补充,重大疑难案件是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这些大量的由合议庭甚至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如果出现错案进而追究责任的话,就会因为该错误判决是经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的尤其是经人数更多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判决而无从追究。这是因为,各地法院将判定是否为“错案”的权力赋予本案的审判委员会,且错案追究组织是在同一法院内部院长领导下的错案办公室。这明显违背“裁判者不得自断其案”的自然正义的原则,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也就不可能运行良好。依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裁判权,而司法实践中易“出错”的案件往往就是这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人类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有掩盖自身错误的倾向,这样就导致审判委员会能否认定自己先前做出的裁判错误也就成了问题。法院审判工作中有些错案因由庭长、院长层层把关审批的做法使得庭长、院长成了案件的连带责任人,而庭长、院长又恰恰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所以即便不是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判定其为错案时由于连带责任人的参与而显得举步唯艰。虽然有时 “错案”的审查、追究者与被审查、被追究者不是同一主体,但也是“抬头不见低头不见”的同事、朋友。

    因此,追究者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的审判,真令人怀疑。从而也使得司法腐败现象有增无减,被追究者寥寥无几。因此,要明确错案追究的对象,使得错案追究制度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起更大的作用。

    4、追究程序缺乏完善性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的审判活动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受到规范和制约,法官应当是一种职权和职责相统一的职业,法官具有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职权同时也是法官的一种职责,如果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错判就必然应当受到追究。这是为防止司法专断所必要的,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错案责任的追究程序,而是依靠法院内部的错案办公室来追究其所属内部的法官责任,这有时会使法院内部出于保护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虑,不自觉地隐瞒错误,影响法院对错案的纠正,在逻辑上没有多大的说服力,只能导致错案追究制度不能真正的实行,不能遏制司法腐败。要想错案追究制度能在实践中实行,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维护司法公正。

    二、 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一)目前错案追究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

    1、损害司法公正

    实践中错案追究的办法,往往把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使得相对前置的诉讼阶段上的办案人员为了降低被后一道诉讼程序否定的风险,刻意加强和后一诉讼阶段上办案的“沟通”如审判人员惧怕追究责任,只要对案件稍有疑问,在对案件进行判决之前就向法院院长、庭长请示和汇报或者在平时中,事先注意搞好上下关系、左右关系,以便遇到疑难案件时,更好地与上级法院法官“勤沟通”,“多交流”,从而可以降低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也使得诉讼程序之间的事实界限模糊和相互监督约束减弱,损害了司法公正,致使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蔓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许多地方法院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违反实体法致使案件出现错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就要承担责任,本文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现实中任何的法官对案件都不可能亲身经历过,他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审理案件,因此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但也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出现差异。但如果法官存在吃请受贿、营私舞弊之类的行为,就必须追究法官的责任。在现实中以法官违反实体法来追究责任,会使法官不敢判案,无所适丛,怕受到责任追究,在行使审判权时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从中可以看出错案追究制度以实体为追究标准严重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丧失办案的热情。

    3、妨碍司法独立性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简单、轻微的案件,可以也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实行法官独任审判。但有的法官惧怕责任追究,将一些本应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宁愿采用普通程序来处理,或者对稍有疑难的案件尽量移送审判委员会,造成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离,加重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使审判委员会陷入不断地讨论案件的淤泥之中,最后导致许多案件只能草率结案,造成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司法独立。

    4、导致调解的滥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在调解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正因为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途径予以更改,由此许多法官为了逃避被追究责任,更希望当事人能够调解结案,尽量不采用判决形式结案,有的法官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力争调解结案,有时还强行调解,导致调解的滥用。这种在表面上看似乎大量的纠纷案件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而解决,实际上却不利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最终损害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

    三、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对策

   (一)以程序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

    从我国各个地区对错案的法律定义及判断标准来看,主要从结果意义上来判断错案,体现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对判决结果的关怀。但这种通过判决结果来判断错案具有不确定性,容易造成种种弊端。因此,笔者认为,由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两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也使错案标准具有模糊性,因此不能以实体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而对于程序问题来说,其直观的外表特征更容易被人们所看见,更容易判断是否是错案,因此,本文认为以程序正义为标准来判断错案更具合理性。

   (二)明确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

    首先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并且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起生效的判决出现错误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错误。是不是一个案件如果出现以上错误就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呢?本文认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官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贪赃枉法而违反事实、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是性质最为严重的错案,由于这类情况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就不属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于法律认识上的问题而不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规则根据自身的法律素养而作出的错误判决,本文认为不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我国应当给予法官在司法权限内的豁免权,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如果应当追究,那么我们法院的二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法官并不希望错误结果的发生,但在审判过程中由于过失或疏忽大意而违反了认证规则,程序正义的标准等产生的错误,这就是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这也就是说法官在过失心理状态下违反了审判规则,法定程序等方面产生错误的案件,都应当追究责任。

   (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

    要使错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必须改变以往单纯由法院进行内部追究的模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错案追究委员会。基层法院可设立错案追究小组,认为是错案的可报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委员会确认,其本身无权确认错案。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发现错案时,可经错案追究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如果属于,则由错案追究委员会向作出错误判决的原法院的院长提出对有关法官进行错案责任的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按照组织原则对法官追究责任后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备案。

   (四)制定专门立法

    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在中央立法层面上统一的权威文本制定下来,而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一规范本行政辖区的司法行为。这使得错案追究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所以应当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专门的立法使其能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真正发挥作用。

    笔者深知,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实际上要比议论的要复杂和艰难得多,甚至是曲折反复的,但我想经过努力,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可行性科学性的制度,那么错案责任追究将不再是口号,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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