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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法院推行“五步调解工作机制”效果佳
发布时间:2012-06-13 10:36: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牛凌峰)   今年以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大胆创新,全面推行“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的“五步调解工作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争做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化解纷争,不留隐患”。

  调解室内先调解。立案庭除设立“一站式”服务外,各基层法庭都专门设立立案调解室,负责对所有新立案件的调解工作。立案调解室按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案件本身的可调性和不可调性进行分类。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抓住调解时机,采取电话通知和其他及时传唤被告的方式通知被告到庭,经过劝导、说和,达到息诉和和解的目的,并及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庭前“四讲”巧调解。在开庭审理前运用“四讲工作法”巧妙调解,力求化解矛盾。首先对双方讲明法律。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条文,指明其争议的行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讲判例。剖析同类案例,明示判决及调解的结果;再次讲情理,指出“和为贵”的长远效益,以及不给后代留祸患的效益;最后讲利害。告知其判决、上诉、执行等环节的复杂程度,与个别环节的难度,以及所期待结果的风险度,让双方当事人改变赌气思想,全面考虑,权衡利弊,消除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

  庭审“劝说”促调解。法院抓住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证人、亲戚、朋友等其他案外人在场的机遇,在开庭前亦向他们开展”四讲”工作,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他们通过旁听庭审,加之审判人员的“四讲”讲解,对案件处理会产生新的认识。审判人员采取在庭审中休庭的办法积极引导他们去劝说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

  辩法析理再调解。根据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所提交证据的效力,事实的分析与认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接受调解能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自觉履行,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的有利情况,并释明法院裁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上诉、执行等费用负担的不利后果,使当事人从庭审中醒悟从而接受调解。

  讲究艺术于执行中求和解。为预防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带来加剧当事人矛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不能,导致申请人上访等事件的发生,法院执行局和基层法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养鸡下蛋,放水养鱼”等灵活、机动的执行方式,积极寻找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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