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涛)
本是同村亲戚,因为多年一点小隔阂发生口角,被告人邬小秀气不过,一时冲动以粪便擦拭他人身体,惹起一起刑事自诉案子。6月11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邬小秀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自诉人冯义生与被告人邬小秀是同村的外甥小姨关系,多年来素有隔阂。2011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邬小秀认为自诉人冯义生对其进行辱骂,气不过遂将一红色塑料袋装着的大粪往坐在诊所门口的自诉人冯义生嘴里、脸上抹,继而两人发生拉扯。拉扯争吵过后,被告人提着早上淋菜用过的粪桶将粪水往自诉人新房(已入住),用尿勺舀粪水从大门顶的气窗往其厅堂内泼洒,致自诉人新房大门及大厅内的地面、墙面、餐桌、凳子等物件被粪便污染,之后被告人家人还与自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至今自诉人无法恢复入住该房。事后,被告人的丈夫冯康帮助自诉人清洗受污染的墙面和大门,给付自诉人1000元清洗费。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公然侮辱其人格尊严,要求以侮辱罪追究邬小秀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和诬告。被告人邬小秀为泄私愤,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用粪便擦拭自诉人身体,公然侮辱自诉人冯义生的人格,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但本案在起因上,自诉人对待邻里关系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处理方法不够冷静,使矛盾激化,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在本案发生后,支付了一定的清洗费用,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