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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窝案宣判 不检放行属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06-12 10:37:15


    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窝案近日进行二审宣判,该局3名工作人员陈新如、方信东、庄建忠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商检失职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

  陈新如在宣判后表示,对出口货物“不调柜检验,直接签字放行”属于业内“潜规则”。

  自称“倒霉”

  据指控,陈新如、庄建忠、方信东3人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深圳一家报关公司报检的货物不作查验就出具放行单据,且按照报检货物的批次以每批600元至700元的标准收受该公司贿赂。其中,陈新如受贿13.2万元,方信东受贿7.4万元,庄建忠受贿2.7万元。

  在深圳市中院宣判后,陈新如开始“喊冤”。他称自己刚轮岗过来10个月,这事都是手下翟某宾一手操作的。因为下属说对方是老乡,希望“照顾”一下,自己只不过是顺手帮忙而已。这些出口货物在内地基本就已检验合格,到了深圳海关其实只用核查即可。从2006年开始,不检验直接签字放行已较为普遍,只是自己很“倒霉”。

  记者了解到,2008年年初,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逐级下发了关于加强口岸出口食品查验的文件,要求自2008年2月16日起对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出口食品100%实施口岸核查货证。

  多人受贿

  陈新如于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担任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赤湾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出境货物核查货证及口岸换证现场查验工作。其间,陈新如与下属翟某宾相互勾结,严重违反规定,对应当查验的出口货物不调柜查验,多次在现场查验记录单上直接签字放行共330单出口货物。

  其中,为深圳市中某专业报关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的魏某辉(另案处理)签批199单;为深圳市安某报关有限公司的于某东(另案处理)签批51单;为深圳市华某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朱某林(另案处理)签批80单,致使上述3公司办理的出口食品未经查验即获通关出口。

  陈新如按每签一单收取现金人民币600元或700元好处费的标准,共收受中某公司的魏某辉现金人民币139300元、收受安某公司的于某东现金人民币30600元,收受华某润公司的朱某林现金人民币56000元。

  同为深圳市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湾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庄建忠和方信东,在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负责出境货物核查货证工作和出境货物口岸换证现场查验工作。其间,方信东受挂靠在深圳市中某专业报关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的魏某辉(另案处理)的请托,先后伙同张刚、庄建忠(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严重违反规定,未经查验,即给中某公司报检的203批次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口岸换证现场查验记录单》,致使上述出口食品得以在蛇口口岸报检通关出口,其共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庄建忠对深圳市中仪报关专业有限公司等报检的181批次出境货物,签名出具了《出境货物口岸换证现场查验记录单》,致使该181批次货物未经检验便得以在蛇口口岸报检通关出口,共收受报检单位的贿赂款2.76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新如、方信东、庄建忠3人均构成受贿罪和商检失职罪,予以数罪并罚,作出一审判决。此后,3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中院6月8日作出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 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深圳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窝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商业贿赂案。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最重要的原因。对商业贿赂的打击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是营造健康有序、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帮助企业应对困难、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

  目前,不少行业都有其所谓的潜规则,所涉及到的部门往往既有权力、财力、政策,又存在垄断利益和私有利益两者的相互交织,商业贿赂也就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部门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于是,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意识越来越严重,逐渐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最主要的原因。

  而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由于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不完善,也由于高额利润的冲击,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发挥的监督制约和预防犯罪作用并未得到具体、彻底地执行,导致规章制度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监督部门无法实施监督或是监督无法落到实处,从而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便利条件。

  链接

  2011年到2012年3月,广东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20件,审结601件,对719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判处刑罚,其中国家公职人员474人。

  广东省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通报了判决的10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其中有:

  深圳市福田区原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平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09年间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获得华新村改造项目等提供帮助,接受金光华公司董事长李亚鹤贿送的港币400万元。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李健生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至2011年6月间,在单位物品采购、人事调动及对辖区内酒店、网吧、游戏机室经营的监管过程中,为请托人牟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64.9万元。

  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谢榕三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及管理下属企业的职务便利,于1999年至2010年间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现金人民币388万元、现金港币8万元及红木家具一套。

  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副组长陈伟东介绍,从已经查结的案件看,商业贿赂犯罪呈以下特点:首先是案件发生的领域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土地转让、工程建设、医药购销、金融借贷、资产清算、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经营等重点领域和方面。其次,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增多,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影响恶劣。三是窝案串案多,有的案件在一个单位内涉及多个岗位、多个部门的人员。如某高校监管基建的3个领导干部,全都因工程建设问题涉案。此外,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形式多样,增加了查处难度。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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