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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持刀捅伤同学遭判 学校赔偿损失1.5万
发布时间:2012-06-11 10:3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丽蔚)
2012年6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王强和李刚为吉安市某学校2011动漫班学生,2012年3月16日13时左右,将该校学生李彬带至该校男厕所内进行殴打。被害人张建进入厕所与王强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建用水果刀划伤王强脖子,之后双方被同学劝开。被告人王强为报复张建遂携带匕首再次窜至2011动漫班教室内,朝张建腹部捅了一刀,致张建肝左叶挫伤并腹腔积血、脾包膜下积液(血性)。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建伤情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能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7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强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有较好的帮教条件,为了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本案中,被告人的这一冲动行为付出了75000元及被判刑罚的惨痛代价。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亦赔偿了受害人损失15000元,学校在教育的同时,应注重科学管理。而对于青少年学生的普法教育亟待强化。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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