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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在离婚案中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发布时间:2012-05-29 14:18: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伯明)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近日,喀什中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儿童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侯某和张某结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2009年因感情不合侯某向叶城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城县法院判令孩子由经济条件较好的男方张某抚养,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满18岁。

    离婚后侯某在探视孩子过程中多次与张某发生纠纷,2011年4月,张某探望父母把孩子也一起带回内地,侯某半年未见到孩子,加之工作已由以前的聘用专为正式职工,随以孩子未能得到很好的教育和自己有抚养能力为由,诉至喀什地区中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通过审理得知,侯某工作地点距县城较远,交通不便,且无固定住房。而张某有稳定工作,有固定住房,孩子由祖父母照看,且将孩子送入幼儿园接受良好教育,并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孩子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并无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综上,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各方面考虑,孩子由张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法院驳回了侯某的上诉请求。

    开庭结束后法官又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的事由向侯某做了解释,同时要求张某保障侯某探视子女的权利,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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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关系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的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没有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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