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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赔偿未谈妥 家属聚众堵路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5-28 16:1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聚众堵路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下午3时许,付某夫妇骑摩托车途经珠湖变电站三叉路口时,与从新余返回高安的大客车相撞,付某夫妇严重受伤,于10月15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10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付某峰(另案处理)、付某亮(已判刑)等10余人聚集在付某亮家中,由付某亮提出先堵塞公路再谈死亡赔偿事宜,被告人杨某等人均表示同意。商量好以后由付某亮和付某生在村里邀集村民上高胡公路阻塞交通。市公安局会同乡政府及村委会做家属的劝解工作,市政法委、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组织协调,于是死者家属以被告人杨某、付某峰等为代表与市汽运公司谈死亡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告人杨某等人煽动、参与协商的亲属去堵路,付某峰分别打电话给在村里等侯的付某亮等人。付某亮等人召集同村40余人用木棍、木板以及砖块将高胡公路双向道路堵塞,被告人杨某、付某生等人纷纷赶到堵路现场指挥堵截过往车辆,堵塞道路交通长达两个多小时。付某生指挥将市汽运公司来往的11辆客运班车扣至珠湖养路队院内,造成市汽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300元。经乡政府、派出所、村干部多方做工作,直至中午12时许道路才得以疏通。 下午1时至3时,被告人杨某和付某峰等人继续与市客运公司协商谈判,在协谈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和付某峰电话通知珠湖村付某亮等人再次上路阻塞高胡公路。当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乡政府做现场群众的工作时,杨某、付某锋以及付某亮积极抗拒,被告人杨某还躺在疏通的道路上,付某峰拿木棍将正在疏通的道路再次堵塞,致使堵塞的路程长达四公里,堵塞时间长达三小时。直到付某亮的儿子赶到堵路现场与市汽运公司达成协议后交通才得以恢复。 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聚众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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