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公证让母“死亡”兄妹“弃权”独自继承房产
发布时间:2012-05-28 09:47: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黄超凡 郑贵阳)   莎士比亚曾说过“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问题”,如今莎士比亚的话有了现实版:为能继承房产,儿子竟然瞒天过海,将尚健在的母亲公证死亡,以骗取遗产继承。5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当地房管局颁发的一纸房产证。

    周春富夫妇(化名)婚后共生育八个子女,周姚芒(化名)是他们的长子。1999年7月,周春富夫妇在市城区建了一栋四层楼的房屋,建筑面积约400多平方米,价值不菲。2000年元月,周春富病故。自从父亲过世后,周姚芒就一直惦记着老人名下的房产,想一人独吞。由于母亲尚在,加之兄弟姐妹众多,要等母亲去世后,想独占为已难有可能。为此,周姚芒寝食难安,总想着如何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007年4月的一天,周姚芒独自一人来到当地公证处,以父母都已死亡申请遗产公证,并冒充其兄弟姐妹签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而由其一人继承。同日,公证处向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第二天,周姚芒拿着《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登记,将上述房产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此事很快便被周某兄弟姐妹发现,他们将此情况告知公证处。公证处查实后,撤销了上述《继承权公证书》。为了追回上述房产,周某的兄弟姐妹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撤销周某的房产登记及为其颁发的房产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周母尚健在,改房产尚未发生继承,且周某申请产权过户的依据《继承权公证书》已被依法撤销,故房管局作出的房产转移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对房管局作出的房产转移登记行为及其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