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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案结事了的路径选择
作者:周慧 发布时间:2012-05-25 08:53:46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虽是公正的,但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缠访、闹访、聚众访等影响和冲击,使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受到严重损害。司法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和自觉服从,并通过司法作用于社会,使公众相信法律,进而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王胜俊院长曾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如何实现案结事了,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法院司法工作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拟就法院追求案结事了的路径提出初浅的看法,以期与大家探讨。
一、树立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 “理念是主导和塑造行为的灵魂”司法理念存在法官的内心,对法官思维、行为的方式起着直接的支配和驱动作用。案结事了,作为一种既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司法理念,在价值取向体现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功能目标上体现着有效解决纠纷和定纷止争的司法要求,在司法过程中体现着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是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审判中,要注意把握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形式主义与实质正义、司法中立与司法为民、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等辩证关系,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自觉地在司法活动中体现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价值追求。 追求案结事了,法官要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法官的裁判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不应为了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在司法过程中,应将案件放在社会大环境中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寻求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将法律规则转换为看得见的社会效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服务意识。转变司法作风,以便民、利民和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属,切实将“司法为民”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在审判活动中,不能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要做好判前释法、庭审释明、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等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发生;三是责任意识。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法官面对具体个案,不能仅把它看成一个等待裁判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一判了之,要把它作为是一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社会责任。要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明白诉讼说理、了解权利义务、读懂裁判文书、理解判决理由;四是案件质量意识。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紧紧抓住这一核心,高度重视纠纷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促发展。 二、掌握案结事了的司法方法 1、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也是司法裁量基本方式。它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对涉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的根据。 有道是:法律的背后是法理,法理的背后是人情,人情的背后是利益,司法裁判的背后蕴含着利益的衡量。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法条就是立法者在衡量之后的结果。通常情况下,法官应首先寻找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或已脱离实际的情况下,需要法官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探求法条规定的含义或填补法律漏洞。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滞后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利益衡量的运用,可以弥补成文法带来的不足。因为,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和裁量时,有诸多因素需要考虑。 在现代法治社会,大量纠纷不能简单地判断出是非曲直,当具体个案中包含了难以消解的利益冲突时,就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相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取舍,以谋求冲突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统筹兼顾。即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考量纠纷的社会背景、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因素,在回应当事人诉求、服从法律规定和实现社会公平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轻重权衡。对利益的衡量、取舍应做到目的和手段的妥当性,轻重权衡出需要保护的更重要的利益,舍弃不太重要的利益,力求损失最小化。 2、调判结合。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调判结合”审判方式是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实践证明,在审理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尽量通过诉讼调解审结,有利于平息矛盾,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关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坚持调解与判决并重。判决讲的是原则性,更多体现法律意志,侧重于公正;调解讲的是灵活性,更多体现当事人意志,侧重于效率。一刚一柔,相互配合,能更好地应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审判形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要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 二是要准确把握调解与判决的基础和条件。调解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也需要法官熟悉案情,掌握案件的脉络,才能寻找解决纠纷的切入点,摸清楚问题的症结。对于具备调解基础和条件的案件,即使调解难度大,也要及时抓住调解的时机,创造调解氛围,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不具备调解基础和条件的案件,不能硬性调解或久调不决,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地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应科学合理运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原则要灵活掌握,因案而异。例如庭审前进行的调解,在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可不必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而庭审中进行的调解及二审、再审中进行的调解,则一般应遵守这一原则。对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想冲突的案件,例如婚姻家庭纠纷或其他因缺乏有效证据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如果选择判决,有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升级;如果采取调解,尽管不符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诉讼调解原则,却能起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增强案结事了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指法官所具备的认识或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能力和水平。现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因法律知识不娴熟,对一些案件感到事实难认定,是非难判断,纠纷难了结;有的法官司法经验不足,不能有效驾驭庭审和运用调解做息诉服判工作。因此,法官司法能力的培养至少应从三个方面加强: 1、法学知识的掌握。法学知识的获得,必须通过平时的学习和思考来积累,这是法官职业的终身要求。 一方面,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法官才能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才能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才能在适用法律时不可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是根据立法精神、法理原则来正确解释法律,增补法律的漏洞。因为“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 另一方面,法官所从事的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适用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审判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只有善于思考,不断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才能领悟出恰当的法律推理方式,掌握一定的裁判规律,从而更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经验知识的积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论断非常中肯。法官的经验知识,既包括社会生活经验,也包括司法实务经验。由于法官所面对和处理的各种类型的案件均来自社会,所面对的当事人也是来自于社会各个层面,因此,客观上要求法官应具有在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阅历。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法律适用的实践,才能深刻地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审判实践是优秀法官的真正摇篮,如时代先锋宋鱼水、优秀法官金桂兰和黄学军等,无一不是能将司法实践与国情、社情和人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将法、理、情完美地协调统一,使司法的价值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和依赖。正是因为掌握了司法经验和审判技巧,法官才懂得如何辨别证据的真伪,如何判断事实真相,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如何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如何减少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将法律的精神技术性地融入裁判,如何不断地接近正义。 3、道德良知的塑造。良知与人性有关,人之初,性本善;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有密切关系。良知是天赋的道德,道德靠后天的修养,道德的沦丧,是教育的失败,而良知的沦丧,就是人性的泯灭。 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不仅要具有职业道德,更要具有职业良知。只有具备职业道德和良知,法官才能在司法过程中秉承良心和正义,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转变工作态度,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自己的良知进行独立判断,除了事实和法律外,法官在作出判断、利益衡量、自由裁量的司法过程中,还应遵从自己内心道德良知的指引,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所以,法官的道德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结果,决定了司法公正。塑造并保持法官的道德良知,对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才能法严”,法官应该具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和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不仅是法官职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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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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