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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一村干部私分公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24 15:46: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5月2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干部私分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胡某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锡系村支部书记,2005年至2008年,采取收钱不开票、不入账、不上交的手段,将收取村民上缴的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25000元与其他村干部进行私分,其中胡某锡分得13000元,其他四名村干部各分得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锡身为行政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不开票入帐的手段,截留上缴的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25000元,与其他村干部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胡某锡退缴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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