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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法院出台规定强化案件回访工作整改督办
发布时间:2012-05-17 17:02: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乡荣)
为进一步做好案件当事人回访工作,江西省丰城市法院在做到原汁原味通报在回访中当事人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着力做好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案件回访结果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回访反映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回访法官对案件当事人回访后,根据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原汁原味按当事说的每月在全院书面通报一次,并列入法官工作目标考核,当事人反映好的每次加承办法官0.2分,当事人反映不满意超过三次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承办法官1分,超过三次的,每超一次扣0.5分。 对通报出来的具体问题,启动整改督办程序。即1、先由回访办在回访情况整改督办单”内如实填写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交审判纪律督查办公室(下称督查办)办理;2、督查办在2日内进行督查,并填写处理意见报院长批示;3、院长签发意见请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和监察室主任找承办法官约见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4、由督查办将《回访情况督办单》及约见谈话记录报回访办归档;5、回访办根据督查整改情况将督办结果向当事人及时反馈,并对所回访的案件进行涉诉上访评估或总体评价。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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