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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民告官”到“民见官”的华丽转身
作者:邱家亮    发布时间:2012-05-16 16:50:35


    社会转型期,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使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即我们日常所谓的“民告官”现象。“民告官” 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由于法治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等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大量行政诉讼案件的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从而形成“民告官难见官”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难度加大。本文试着从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入手,进而分析出“民告官不见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就我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实现“民告官”到“民见官”的经验做简单阐述。

    一、行政诉讼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要求行政诉讼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如旧城改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诉讼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行政诉讼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行政诉讼发挥监督和保护作用;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不断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彻底解决官与民的关系,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官本位意识浓厚。行政诉讼涉及到相关法律专业知识,部分行政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不至在庭审中出现不当行为,遂决定不出庭或者出庭后也是选择沉默。另外,我国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官本位思想残余浓厚,认为与民众对簿公堂是件不光彩之事,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就不愿意出庭应诉。

   (二)制度缺失,行政事务繁忙。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一定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某些省、市出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中也没有明确具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与不出庭之间徘徊。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基于过多的会议与日常工作事务的压力,缺少庭前了解、研究和讨论案件,导致庭审效果欠佳,无法真正实现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的对策

   (一)强化沟通:与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

    收到行政诉讼案件后,及时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直接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联系,并就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交流,发现确实是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情形,告知其进行合理补正。如果补正及时,原告方可能在法院申请撤诉。若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则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参与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积极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定期与不定期汇报,主动争取县委、人大支持。

   (二)定期培训:就出庭应诉进行专项培训

    法院行政庭与政府法制部分积极配合,定期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出庭应诉专项培训,就法律法规的释明工作、庭审程序、证据提供、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做系统培训,有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可以邀请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活动。从而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和应诉意识,促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增强出庭应诉的自觉性,促进庭审效果。

   (三)树立典型:加大出庭应诉宣传力度

    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典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正面宣传,可以通过以案讲法、答疑解难、电视采访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认知行政诉讼,增加公众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氛围,进一步促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总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又是践行群众工作路线的务实之举,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依法治国道路上我们应尽量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与民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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