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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被阻断后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包佳俊   发布时间:2012-05-11 14:48:51


    【案情】

    张某(女)与被害人朴某相识,并告知其男友李某,商量由张某去朴某住处相会,乘其睡熟时盗窃其财务。张某说被害人睡觉时比较惊醒,担心窃取又风险,李某提出在被害人的水杯中放一些安眠药,这样会睡眠深一些。当晚,二人同往某小区,李某将准备好的安眠药物交给张某。张某趁朴某不注意之际在茶水中放入安眠药,然后劝朴某喝下茶水。朴某因茶水太烫,“只喝一口就放下了”,而张某则乘“未见朴某喝水就睡了”。次日凌晨,张某乘朴某熟睡窃得财物2万余元。

   【分歧】

    对于两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麻醉与被告人取得财物乃是前后相继的具有前因后果关系的连续行为,因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手段采取放任的心态,而事实上,被告人采取了在被害人自然入睡的状态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因而应以盗窃罪对案例中得被告人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麻醉抢劫中得因果关系是一条严密的因果链,此案中因果关系链被阻断,构成抢劫未遂,而行为人再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应以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中因果关系已经中断。麻醉抢劫的因果联系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投放药物等麻醉手段——致使受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关于被害人是否喝过放有安眠药的水,双方各执一词,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被害人未喝过茶水。既然被害人未服用麻醉物,则张某投放安眠药与其最终取得财物由于麻醉药物未发挥作用而导致麻醉抢劫的因果关系中断,因而两被告人不可能构成抢劫既遂,认定为抢劫未遂较为适宜。

    2、在被告人抢劫未遂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得财物2万余元,显然应认定为盗窃。

    3、抢劫未遂与盗窃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和竞合的关系。该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投放安眠药给受害人服用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也不存在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的吸收关系。此外,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想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区别在于它实际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而该案中行为人准备、投放安眠药并给受害人喝与其取得受害人的财物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因而不存在竞合。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麻醉先行行为与其取得财物之间是两个行为,期间不存在竞合、吸收、牵连与结合等关系,因而应该以抢劫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而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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