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风云)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胡某、李某因被告鄱阳县鄱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鄱阳县法院审理的首例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鄱阳县鄱阳镇因进行沿河圩改造、沿河路建设,位于该区域的球场湖已无法再进行养殖。2011年3月8日,鄱阳镇人民政府与鄱阳镇姚公渡水产场就买断球场湖(含墨湖)的湖面养殖经营使用管理权签订了《球场湖补偿合同书》。合同约定鄱阳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鄱阳镇姚公渡水产场人民币900万元,用于买断乙方湖面养殖经营管理使用权,及一次性扶持乙方发展村级经济及改变村民生活居住环境人民币500万元,同时含已拨付给水产场的38.5万元共计1438.5万元全部给乙方,另外合同还约定:乙方补偿资金分配由村民代表拿出合理方案。合同签订后鄱阳镇人民政府依合同规定向鄱阳镇姚公渡水产场(鄱阳镇水产场)支付了全部款项。因该水产场是村场合一制企业,款项到位后,该场144户渔民推选村民代表对该项资金进行了分配,每户分得10.5万元。两原告因未分得该笔款项故向被告申请公开该笔资金的分配信息。被告以自己并未参与具体分配活动,不掌握相关信息,要求其直接向水产场了解相关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球场湖(含墨湖)系国有湖面,鄱阳镇人民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将该湖面的管理使用权收回不同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两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告在政府行为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畴,且本案庭审过程中两原告已经充分掌握其所诉求信息,现两原告仍要求被告向其书面告知相关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其诉求的理由来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