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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侵占保费不入账高息集资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4 16:45: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董有生)
江西弋阳某保险公司一保险代理人侵占公司保险费高息集资诈骗数罪并罚获重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余万元,没收财产3万元。
一审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顾某发以帮朋友或亲戚做生意、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借口,以每月2分至9分的高额利息分别向李某飞、徐某辉、童某荣、谢某春、叶某松、夏某华、金某峰、夏某萍、罗某顺、罗某波、朱某茂、曾某某、黄某凤等13人分29次集资共计1210000元,之后便逃匿;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顾某发在担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期间,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共计207656元后不入公司财务,据为己有;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顾某发因连续几个月不从事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导致季度考核不及格,被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但未将其在任期内向该公司购买的保单及保险公司委托金融储蓄机构付款、收款转账授权委托书交还给保险公司,继续利用这些文件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分别骗取投保人苏某某的保险费26800元、汪某某50000元、雷某某10000元,共计86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骗取公众资金12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顾伙发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共计207656元后不入保险公司财务帐,而是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顾某发明知自己不再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办理保险手续,骗取投保人的保费共计人民币8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为此,判决:一、被告人顾某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人民币7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顾某发违法所得1504456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顾某发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的1210000元民间借贷资金全部认定为集资诈骗涉案金额,不符合客观事实,其中一部分是为获得高额利息而主动要求被告人帮忙放贷的;其未犯诈骗罪,所谓2010年7月28日取消代理人工作号,只是对其业绩不满意的一种行政处罚,并不是解聘合同,在此之前其与别人所定的保单只是职务侵占,不能认定为诈骗。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做生意、包工程需要资金或他人做生意需要资金等等而高利息所“借”,除支付部分高利息外,本金一直未还,由此看出,顾某发不但虚构用途,即虚构事实,且集资后未还又潜逃,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这1210000元涉案资金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数额,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另外,顾某发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共计267656元后不入保险公司财务帐,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同时,顾某发在明知自己不再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办理保险手续,骗取投保人保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顾某发上诉后提出占有汪某某的50000元、雷某某的10000元只是职务侵占,不能认定为诈骗的数额,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应予以采纳,故该60000元应从原审判决认定的86800元诈骗数额中扣除,认定骗取的保费总数应为26800元,原审法院以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诈骗罪依法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应予以支持。但就量刑部分,因认定的诈骗数额减少,上诉人顾某发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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