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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损坏毁酿事故 公路局怠于维护担责五成
发布时间:2012-04-17 10:06: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莲)   路面损毁凸起,公路局怠于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局被判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8650元。

    2011年5月26日22时10分许,刘建军驾驶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江西省广昌县境内路段时,驶入损坏的水泥路面坑洼内后驶出路面翻落于道路两侧水沟内,造成刘建军受伤、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建军车辆损失57300元,刘建军多次找到公路局,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公路局认为刘建军车辆的损失是由于刘建军未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驾驶不当造成的,与公路局无关。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刘建军发生事故的路段损坏面积为5.5米×4.2米,其中有一水泥板块凸起高于路面25CM。2011年4月27日公安局交警大队曾向公路局送达了一份《辖区道路维修建议书》,提出“经过排查,国道206县1728公里至1740公里路段路面(事故路段)存在多处破损,致使多次行经车辆轮胎爆破,也引发了一些交通事故”,并建议:“及时对该路段道路路面破损部位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但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公路局未对该路段实施全面维修。

    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明知该路面严重破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收到交警部门维修建议书后,仍怠于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对该路段破损部位进行维修,也未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维护、管理不善的过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刘建军在路况不好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未确保安全行驶,存在驾驶不当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原则,法院一审判决公路局承担50%即28650元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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