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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突出公私利益兼顾多重保护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04-10 16:20: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于今天起正式施行。《规定》在充分考虑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这充分体现了颁布司法解释着眼和谐发展、注重保障民生,坚持服务大局、立足司法惠民的与时俱进司法理念。 《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丰富、完善和实践。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相关司法解释相比,除了更具有明确、具体、细化的工作规范,更加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律、法规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的特点以外,充分考虑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公私利益兼顾、引进域外经验、实行多重保护,是一大鲜明亮点。 《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这条中具体细化的七项审查内容,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为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的实质性审查,也是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予以依法充分保护的实质性审查。这种司法审查,突出了维护行政执法权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这一多重利益兼顾,多重保护的为大局、为人民司法宗旨。 《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求其作出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七个要件。即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公平的补偿原则和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保障、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符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或正当程序、行政职权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冲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这些要件,与社会和谐发展、与百姓安居乐业、与民生幸福指数都休戚相关,既体现着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也激活着执政为民理念的真诚实践。 《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或被执行人)而言,体现了对民生权益的多重保护。一是从四个方面有效防止行政权力滥用。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2、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4、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二是要求行政机关行政信息与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对等相称。行政机关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目的、征收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评估补偿程序和计偿标准、拆迁安置和补偿费支付方式等等信息的占有,要做到官民对等,依法行政权滥用。三是引入正当性标准强调“公平补偿”的法律保护之义。从形势发展和有关要求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了“程序正当”原则,体现了我国在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方面的新发展和新进步,被征收人当从中得惠。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时,既要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也要看是否正当,从国际范围看,“正当程序”已成为普遍公认的行政法和宪法原则,审查程序正当性实质上也是对被征收人的又一重司法保护 《规定》的颁行,具有维护依法行政权威和保护民生权益的双重价值。一方面是正确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意图,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提升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一方面是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百姓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走上“稳中求进”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巩固执政为民之基。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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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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