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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法院宣判该市首例“扒窃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2-04-06 15:13: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燕临 赵瑛)   过去扒窃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入刑,而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之规定为行为犯,“小额扒窃”亦可入刑。近日,湖北省潜江市法院对首起以扒窃方式窃取现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孙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江汉油田广华集贸市场,乘人不备,用镊子从他人衣袋内窃取现金,扒窃作案两起,先后从范某、陈某衣袋内盗得人民币150余元、180余元。2011年11月9日,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广华派出所将被告人孙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为图不法经济利益,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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