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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能动司法保障
——以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视角
作者: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学武   发布时间:2012-04-05 11:44:09


  引言

  2009年,江西迎来了一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12月份国务院批复同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第一个列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是江西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们构想中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鄱阳湖为核心,以环鄱阳湖经济圈的生态保护为基础,经济发展为支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生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为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①]这一重大战略的实现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江西的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全面小康进程,以及在新的起点上实现中部快速崛起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实践证明,每一次机遇的出现,都将迎来新一轮的大竞争和大发展。在全省当前大好的经济形势下,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处于显要位置的九江市人民法院,如何实现法律服务与生态区建设发展的对接,已经成为当下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课题。人民司法为人民,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发展呢?笔者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牢固确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局,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及其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意义

  转型期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人民法院能够积极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来实现司法的政治和社会职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恰好回应了社会的这一司法需求。那么什么是能动司法呢?在当下的中国,所谓能动司法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审案,机械刻板地适用法律;在现行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②]中国语境中的能动司法体现的是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态度,它强调的是法官履行司法职能上的能动性,即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回应人民的司法需求,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顺势而为,有所作为,努力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任何国家的司法都不能逃避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中国也不例外。因此,我们的人民法院也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积极主动地把自己的工作融入到社会发展和政治全局中去。能动司法毫无争议地就成为新形势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

  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事关社会最大的公平正义。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人民法院应牢固确立能动司法理念,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生态经济区发展的不和谐因素,通过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来实现司法的最高价值。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不能让人民法院作成为机械司法、简单裁判的机器。作为人民法官的我们更要忠实地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促进科学发展上来,通过积极、主动、便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坚持能动司法,是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新期待

  时代的发展变化,要求司法也随之发展进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济的到巨大发展的同时,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相对于过去来说,司法传统的历史使命、历史责任已经悄然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已经不能用传统的、过时的一些司法理念看待或评价现实社会。社会需求决定司法供给,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各样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期待,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更加积极能动的开展审判工作,回应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进步完善的基础和起点[③]

  当前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能动司法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社会基础,因为它植根于中国固有社会的司法传统,也表达了对中国传统司法伦理的尊重。同时能动司法与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致的,因为它回应了现实社会的司法需求和民众对司法的期待。能动司法注重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能动司法要求通过审判、执行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能动司法强调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能动司法的这一系列内涵继承了中国社会优良的司法传统,汲取了传统司法的精髓,这一理念立足国情、尊重传统,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社会需求,寻求司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司法进步和完善的起点。

  二、如何将能动司法理念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党领导国家的核心任务是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因此动员一切力量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的重要使命。我们知道,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地把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法官要想忠实地履行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就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 而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促进科学发展上来, 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深刻指出,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当前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需要发挥更强的能动性,能动司法的理念应该更好的融入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中来。那么作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和服务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发展呢?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运用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妥善处理涉企民商事纠纷。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需要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努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各地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加大对涉企民商事纠纷的调处力度,对于因资金紧张,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以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同时全市法院对于生态经济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拆迁、征地、用工、资源开发案件,以及各地工业园区争议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等影响生态经济区发展的重点案件要建全立、执、审“绿色通道”机制,为生态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凡涉生态区重点案件,都做到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快速移送到审判业务庭办理。案件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实行优先快速审理和执行,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做到快审快执快结,为生态区的经济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④]

  (二)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区域发展平衡。

  因种种因素的限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面临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群内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存在矛盾,这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在行政审判领域,处于重要战略地位的九江市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的作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涉及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封锁和部门垄断的行政案件,要依法处置,积极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各种市场主体行为,为维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区域发展平衡作出重要贡献。[⑤]

  (三)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建立法律服务与生态区企业发展对接机制。

  人民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生态区建设中的大项目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园区企业的沟通联络,组织法官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了解这些企业的司法需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问题,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同时进一步增强协同司法意识,加强与生态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群众自治性组织、经济自治性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司法协理网络、“三调联动”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克服单纯审判做法,加强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指导,形成合力化解纠纷。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生态经济区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做到案结事了。[⑥]

  (四)高度关注涉案民生及涉诉信访工作

  经济平稳较快的增长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也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涉案民生问题,强化保民生就是保稳定、保增长的意识。积极妥善民处理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信访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规范立案信访窗口,抓好硬件建设,在立案信访窗口设置立案室、信访接待室、调解室,配备诉讼指南手册、电子公示屏幕、电子触摸屏幕、安检设备以及必需的现代化办公设备等,同时抓好软件建设,进一步规范了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相关制度;畅通申诉再审渠道,进一步完善了立案复查程序,加强立案复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进一步完善了立审执相互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络工作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等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增强执行工作合力;开展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活动,排查涉诉信访积案,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⑦]

  (五)建立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评估机制

  为妥善化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各类纠纷,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建立了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对那些涉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与企业的各类案件,地方党委政府极为关注、法院处理结果可能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或涉及重大利益分配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案件,全市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信访各个环节,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各类因素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⑧]

  三、能动司法理念的深化思考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每一位法院院长,都必须首先是一个政治家”。这是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在我省大力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社会背景下,能动司法是必需的,但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坚持能动司法的规范性、有序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干预、适度参与,以防止落入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损害司法独立、发展的陷阱。因此,人民法院在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严守能动司法的边界,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在中国,任何制度的实施,如果分寸不当,善良的追求也完全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有边界,都不可能是包治百病,能动司法同样如此,过去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是为了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突破法律,社会效果只有在法律之外才能实现。实际上,在法律之内实现和扩大社会效果的途径很多,这也正是能动司法的立足之地。如果一味地总突破法律,就会破坏法的安定性,以及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如果大家都不信任法律,法治秩序就无从保障,社会就难以管理。因此,不能离开法律追求社会效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对法律作出变通适用。总之,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 必须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二)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审判与调解的有效平衡

  在目前强调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形势下,我们仍然要注意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保持能动与消极、审判和调解的平衡。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有些地方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我们要避免走这种极端,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有损我们的能动司法制度,并且不利于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⑨]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司法活动的规律与立法工作、行政工作的规律具有明显的差别。能动司法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我们知道,审判和调解所依赖的社会条件是不同的,调解一般则在熟人之间、在有长期稳定关系,并希望保持这种关系的人们之间更为有效,更多适用于农村、小城镇、家庭;而审判一般对解决陌生人之间的问题,确认规则更为有效,因此更多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业社会。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江西的城镇一体化进程将逐步加快,可以预料,就全省而言,调解率的适度下降,判决比例的逐步升高并非就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其实这是江西社会司法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我们对调解的可适用性、适用的普遍程度要有一个清醒的估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我们必须坚守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审判与调节严重失衡,片面强调调解,就是对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极大浪费,这样同样会降低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甚至影响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好局面。

  (三)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明确能动司法的职责范围

  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是目前我省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地人民法院应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积极展开深入调查,准确把握社会的司法需求,根据本地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鄱阳湖经济生态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容易引发极端的司法能动主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善于把握分寸,法院能够做的,做了能够取得实际效果的,我们要努力去做。法院不能做的,做了会产生不好效果的,就不要做。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能动司法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超越权限,甚至侵入其他机关的职责范围,不能代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如果超越自己的本职和权限,不仅难以实现司法的目的,还会受到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的指责。[⑩]

  四、结束语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使我们意识到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科学地发挥司法能动性,为努力实现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担负起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从而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注释:

    [①] 《江西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研究》 载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网,2008年11月4日

    [②] 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③] 高其才:《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进步完善的基础和起点》载《光明日报》2010年5月13日

    [④]《九江中院出台十项意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载 九江政法网  2010年3月31日

    [⑤] 邱世平:《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助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载 中国法院网 2010年4月27日

    [⑥]《九江中院出台十项意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载 九江法院网  2010年3月31日

    [⑦] 蔡文龙:《做新做实能动和谐司法 统筹抓好三项重点工作》载 中国法院网  2010年5月26号

    [⑧]《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 来源 舟山市法院网  2010年3月15日

    [⑨]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⑩]江必新:《能动司法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载人民网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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