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人民陪审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普通法律服务者贡献不普通的服务
——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龙溪铺法庭人民陪审员刘初华
作者:刘繁荣   发布时间:2012-03-28 16:11:56


    “我是人民群众中普通的一员,但能够以自己普通平淡的工作,为人民群众做些贡献,我觉得十分欣慰、充实与自豪!”——摘自刘初华日记

    这是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龙溪铺法庭人民陪审员刘初华日记本上的一段话。该院政治部主任申晓强介绍说,新邵法院作为“全国优秀法院”,他们的调解工作曾受到最高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肯定和表扬,与该院有这样一批甘于吃苦、甘于奉献且业务娴熟的人民陪审员是密不可分的。

    刘初华于1976年开始一直从事教育工作,他在教学之余自学了法律知识,并通过了省市县的法律考试。1984年,刘初华被龙溪铺司法所聘为法律服务工作者。1986年,在刘初华及其同事的努力下,龙溪铺司法所被评为“全国先进司法所”。同时,刘初华本人的办案能力也在当地传开了。当年9月,《邵阳日报》以《龙溪铺有个“土律师”》为题,对他的事迹进行了专门报道。

    一些群众认为,刘初华家境条件好,在当地有两栋住房,老婆生意做得顺,儿子又是部队军官,没必要去挣“外快”了;以他的能力,做案件代理人足以胜任,没必要去做这陪审员。刘初华却说,做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能够在人民陪审员的岗位上为人民群众做贡献,我很满足!2010年5月,迎光乡彭某为祖传地基的事与亲叔叔发生了争斗,造成彭叔多处受伤。彭叔报了派出所,派出所依法将彭某拘留了10天。后彭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花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彭某说他已被派出所拘留了10天,他不会再赔钱。彭叔说不赔也行,他会叫儿子将侄儿痛打一顿。此案出现了僵局。接下来刘初华与法官历经五个多小时,采用了多种调解方法,从情理、法理等多个角度剖析、疏导,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8000元医疗费”的协议。眼看叔侄将变成仇人,而通过自己与法官的工作,却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刘初华有说不出的欣慰和满足感。

    人需要不断学习,满足现状就会被形势淘汰,我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适应新时期陪审工作的新要求。——摘自刘初华日记

    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好手”走上陪审员席位,刘初华最初以为凭自己的能力足以胜任,没想到上任的第一桩案件,就给他来了个“下马威”。

    那是2008年3月21日。那天,他陪审的是原告隆某诉被告黄某、肖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中,隆某要黄某、肖某赔偿货物损失,因为隆某要求黄某送货,黄某让肖某帮忙驾车,运送途中翻车了,货物全部毁损。黄某认为自己也遭受了损失,且开车的是肖某,肖某应承担责任。肖某觉得他是帮忙的,无责任。对于此案,刘初华很快认定了应由黄某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休庭调解时,刘初华讲了自己的看法。不料黄某听后暴跳如雷。承办法官让刘初华先到旁边休息一下,他与另外一名陪审员做耐心做调解工作,最后使此案调解结案。

    当天晚上,该庭庭长专门找刘初华谈心交流,使他明白了一定要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时期的陪审工作!为此,刘初华一方面加强了对《婚姻法》、《合同法》等常用法律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认真学习调解工作艺术、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各级组织的陪审工作培训会议,他都是早到晚走;每次陪审回到家后,他都会挤时间写篇陪审体会;将人民法院报上“陪审在线”、“陪审台”、“人民陪审员工作”等栏目的文章,以及网络上有关人民陪审工作的新动态、新论断,剪贴、打印出来,装订成册进行学习。他还将当地群众惯用的口头语、民间格言等收集起来,在陪审工作中灵活加以运用。

    在潜心学习和总结一段时间后,刘初华对陪审业务技能增强了。他不仅能在法庭上应付自如,而且能帮助法官做好诉前调解、判后答疑工作,以及积极为审判工作建言献策等。其中他建议法官用民间俗语、乡土文化促进民事案件调解,以及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案件调解建议书等被龙溪铺法庭采纳,实践中发挥了好的效果,其经验在湖南法院网、邵阳中院网和邵阳日报等媒体进行了报道。

    2011年5月,龙溪铺镇曾某因建房修路破坏了孙某的老地基坎,当时孙某委托哥哥代他向曾某索赔,曾某赔偿了5000元钱给孙某哥。后孙某找他哥要钱,他哥说不给。孙某又去找曾某索赔,曾某说已赔偿过了,不可能再赔第二次。为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法官邀请刘初华先一起到现场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刘初华运用“身份抬高法”、“精神平衡法”等,让孙某降低赔偿数额。同时,在调解中多次使用“留得人情千年在”、“杀蛤蟆用挺枪”等民间俗语,巧妙地与曾某沟通,最后达成了“由曾某再赔偿2000元钱给孙某”的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