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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六千万元处罚 联合置地状告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2-03-23 11:09: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常鸣)
因不服中国证监会作出的高达6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置地)将证监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2011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联合置地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联合置地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总经理严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联合置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736,851.98元;对严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原告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并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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