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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徒弟盗窃 师父成主犯从重判刑
发布时间:2012-03-13 11:0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胜强 钟宜华)
徒弟向师父学习电焊手艺,师父获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不受刑事处罚,打起了歪主意,竟然教唆未成年徒弟实施盗窃。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四年,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1996年4月出生的凌某向被告人王某拜师学习电焊,被告人王某了解凌某多次盗窃因其未满16周岁而未受刑事处罚,于是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陈某教唆凌某实施盗窃。由被告人王某等人预先踩好点,提供撬棍、手套、老虎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把凌某送至犯罪地点,王某先行离开后由凌某实施盗窃。2011年10月份,凌某分别到宜丰县“铭珠酒楼”、“信来金店”、 “城东南杂店”实施盗窃,盗窃“四特牌”白酒、香烟、现金、银饰品、玉器等财物价值人民币共59831元。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将凌某抓获,被告人王某自以为聪明,以关心徒弟为名到公安机关探听消息时被抓,被告人杨某、陈某不久也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物品金额59831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物品金额57311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金额564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他人实施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属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陈某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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