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感于张海超出庭代理劳工维权案
作者:聂芳 发布时间:2012-03-13 10:51:09
2012年2月29日,31岁的张海超第一次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当事人黄福华的遭遇与他如出一辙。在法庭辩论时,张海超用一句加大嗓门反问:“难道中国公民对自身健康都没有知情权吗?”,庭审结束后,他给记者递上名片,名片的背面是他的自画像—双手拉开胸膛,露出两片黑黑的肺。
张海超,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胸验肺”之人,一个探寻常规为他人代理需求法律救济之人,一个不求特事特办只求法律真理之人。他是一名普通的劳工,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因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粉尘,在2007年被多家医院诊断为患有尘肺病。但是,职业病法定机构职防所下的诊断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个结果出乎他的意料,在多次寻求救助无望之时,2009年6月,为了证明自己患有尘肺病,百般无奈的他做了开胸手术,结果证实他确实患有尘肺病。但是,他的这种悲壮之举并没有给他的索赔之路带来便利,又一个晴天霹雳,职防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给他开刀做开胸手术的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之后,他上访、闹事、找新闻媒体曝光,最终获得了61.5万元的赔偿。但是,他觉得这些都是“特事特办”,并没有真正解决职业病患者的赔偿问题。张海超维权案引发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是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不利于保护职工。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如果需要鉴定自身的病情,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的资料,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得“自证其罪”,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很少会“自证其罪”,而从现行法律来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可以实行“责任倒置”,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使职业病患者能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 二是劳动者本人对自身的病情有知情权。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自身的病情应当有知情权。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体检,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医院只对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而不会向劳动者本人说明情况。正如张海超所说:“假如我早就知道自己肺部已经有问题,我至少会离开那样的工作环境,或许,现在我的病情不会这么严重”。在现实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的情况下,我国应该规定医院的告知的义务,不仅应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也应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保障劳动者对自身健康的知情权。 三是我国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我国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让劳动者享受快捷方便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防患于未然。 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希望不再出现张海超这种悲壮之举,希望劳工的维权之路越来越平坦,希望中国的法治越来越健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
|
|